5.5 防爆、泄压


5.5.1 依照表 1 和表 2,落实工艺设备防爆设计,建筑通风控制,确定建筑物火灾危险等级。
5.5.2 使用有资质单位检测粉尘有无燃烧爆炸性,特别是工艺现场的混合粉尘、带湿度粉尘未烘干时的爆炸性的测试。粉尘爆炸性测试及控制见附录 B。
5.5.3 爆炸性金属粉尘的除尘设备宜采用 AQ4272-2016 第 9 章“除尘系统防爆安全”和 AQ4273 金属粉尘防爆标准的相关措施。
5.5.4 对工序中涉及气体、金属粉尘防爆的区域,依照图 1 防爆控制示意图来采取合理的措施类型。
5.5.4.1 措施分类有 SM1:减少爆炸物浓度措施(稀释、惰化、降温等);SM2:消弱点火源能量措施(11 类点火源识别和控制);SM3:减少可燃物和火源接触措施(如距离、隔离等);SM4:减轻爆炸后果措施(隔爆、泄爆、导出、灭火、联锁等)。
5.5.4.2 应定义设备的气体防爆分区 0、1、2 区和按 AQ4272-2016 5.3 划分可燃金属粉尘的防爆分区20,21,22 区,宜用控制措施 SM1 降低浓度、 SM2 降低接触频次的方法,来降低设备的分区危险等级。
5.5.4.3 在防爆分区里,按照 11 类点火源进行识别,选择合适的控制措施 SM2 来消弱点火源能量。11类点火源分别为:S01 热表面,S02 明火,S03 灼热气体液体,S04 机械火花,S05 绝热压缩,S06 振动波,S07 化学反应放热,S09 粉尘自燃,S10 电弧,S11 静电放电。
5.5.4.4 必要时,采取 SM3 措施,减少有效点火源接触爆炸性物质的概率,采取 SM4 措施减轻爆炸后果。
5.5.4.5 辅助设施中闪点为甲乙类溶剂的存储罐(如电解液罐等),应填充惰性气体(SM1 措施),20 吨以上的存储罐在管道呼吸阀处(潜在 1 区或 2 区)安装阻火器(SM3 措施)。存储罐区应采取防火措施(SM2 措施如防雷、静电接地和等电位跨接、防爆电气、汽车尾气火星熄灭器或汽车熄火后接管道输送、液位监控连锁、泄漏监控报警等),有消防设施、切断阀门、应急预案(SM4 措施)。
5.5.4.6 基于在采取措施 SM1 后物质剩余的浓度,包括正常生产、异常失效情形下,判断设备所在环境的防爆分区,在爆炸分区的电气部分选择对应防护等级的防爆电气;防爆分区以外的安全区,电气无须防爆。

图1 防爆控制示意图(源于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广东)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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